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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伦理治理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建设起步比较晚,我们是一个后来者,相关的规范制度还有待完善。”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任胡海岩直言。
9月25日,由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主办的2021年中国科学院学部科技伦理研讨会在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举办,以“中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构建”为主题,来自全国相关领域的院士、伦理学家、社会学家、人工智能和生物医学专家等围绕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等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和客观反思,为加快我国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言献策。
由“物”到“人”,治理更复杂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赵延东曾在2014年和2020年分别对全国科技工作者开展大样本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科技伦理的认知、态度和行为情况及其变化趋势。
数据分析发现,科研人员认为,我国科技界各种违反伦理原则现象的普遍性在下降。
不过,科研人员对科技伦理还没有建立特别清晰的认知,尤其并未区分道德和伦理的差异。
近十年来,科研人员总体科研认知水平相对较低,且呈现下降趋势。
调查结果令与会专家们感到“意外”,却也在“意料之中”。
“科技发展越来越快,就越凸显科技伦理的重要性,也就应该更加重视科技伦理的研究、教育和普及。”中国科学院院士裴钢表示。
随着我国前沿科技迅猛发展,很多领域进入“无人区”,出现了一些重大科技伦理事件。
专家们认为,当前我国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存在政策规范的透明度和清晰度不足;科学普及与科技伦理的宣传不够;行政干预与公众参与的沟通和协商机制不健全等主要问题,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迫在眉睫。
那么,究竟什么是科技伦理治理?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樊春良通过对科技伦理问题的历史考察,指出科技伦理问题并不是孤离存在的,而是与法律、社会等问题联系一起,因此需要伦理治理的方式,即政府、科技界、伦理学家、社会团体、利益相关者、公众等以多主体以多种工具、多种方式共同解决科技伦理问题。
倡导和遵循国际公认的科技伦理准则、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和评估机制、法律法规......樊春良列出了科技伦理治理的要素。
科技伦理治理的特点是什么呢?专家们认为,治理包括传统意义的“管理”“监管”,但不限于此,还包括相关利益者和公众的参与以及自下而上的参与方式。
治理的工具既包括伦理规范,也包括法律法规。
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在让人们重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同时,也在不断突破传统社会形成伦理规范标准,引发新的无既有准则的社会伦理问题。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正风表示,这是发展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科技在消除不确定的同时,也在带领新的不确定性。
此外,科技发展的对象由‘物’到‘人’,伦理治理相对不再简单,需要重建人类群里的构成逻辑,形成新的关于行为‘正当性’的社会契约。”
重点领域 各有对策
当前,科技发展与科技伦理治理存在二元对立、相互分割的观念与行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依然问题重重。
破解发展和治理的对抗与博弈,需要集体磋商发展目标和塑造共识。
尤其是生物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更需要有针对性的治理之道。
“灵长类生物医学是我国最有希望在世界起引领作用的领域,但未来的研究和应用面临着技术和伦理挑战。”中国科学院院士、昆明理工大学灵长类转化医学研究院院长季维智指出。
他的团队与国际合作利用猴胚胎体外发育至20天的培养体系实现了人-猴嵌合体胚胎,揭开了人胚胎着床后发育的“黑匣子”。
季维智表示,通过灵长类研究创新联盟联合国内优势力量努力攻关,完善相关治理体系和伦理规范,促进科学深入研究。
新发突发传染病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存在许多现实困境与矛盾,例如临床研究本身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知识窗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导致受试者心理压力剧增,以及医疗机构迫于与病毒赛跑的压力等。
中国科学院院士、解放军总医院第五医学中心感染病医学部主任王福生表示,目前在传染病领域临床研究的历史上,国内外关于新冠肺炎相关临床试验项目可谓最多,然而暂停及终止的项目约占全部项目的2.6%,这其中伦理审查和监管问题比较突出。
“伦理审批和监管非常重要,为高质量临床研究提供保障。”王福生指出,伦理审查和监管的目的有4个方面,保证方案的科学性和临床设计的完整性准确性,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临床研究符合规范并且合法,以及在特定情形下,有利于我国领先水平和国家急需攻关的临床试验能够正常进行。建议国家成立应急伦理委员会。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现代社会对数据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科院自动化所复杂系统管理与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王飞跃提出要反思西方科学与技术伦理的体系与实践,与时俱进,增量思维,创立适合新技术,面向智能新时代新的科技伦理思想与技术保障体系。
为此他的团队提出了“联邦生态”的概念,通过联邦共识、联邦激励、联邦合约和联邦安全等智能技术促进/落实智慧时代的文化规范与社会伦理,让科技伦理也能够可持续性的“绿色”发展。
多方磋商 还需法律约束
伦理一词的出现,便定义了行为“正当”和“善”的属性。尽管前瞻性预见“科技不伦理”的行为很难,但却很有必要。
科技向善要靠法规约束,这是实现前瞻性预见的重要方法。
“并不是简单地设置禁令,而是构建新的科技伦理治理的支撑框架,在实现科技发展的同时不至于丧失正当性。”李正风说。
专家们指出,科技伦理治理需要更广泛的集体智慧,建立伦理委员会十分重要,其成员应是多学科背景,比如临床专家、****学专家、统计专家、法学专家、伦理学家等组成。
如今,科技伦理治理已不是一国之问题,而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问题,国际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构建的经验值得借鉴。
比如,日本采取的“以高水平磋商为基础,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规”方式,美国实行法律建设与总统咨询相结合的方式。
专家们建议,在我国的管理体制下,治理体现的是多元利益主体协同的过程,既应涉及管理体系的构建,还应强调公众价值观的形成,需要尽量减少单一官方色彩,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前沿科学家、高水平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和政治学家共同磋商。
编辑 | 赵路
排版 | 郭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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